第十三条

有效

灌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建设,应当尊重和维持河道的自然特性,不得擅自改变河道的自然走向。实施河道渠道的治理应当满足行洪排涝安全和生态保护要求。

灌区内河道以及水利工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确定的分级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