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灌区内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灌区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时,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分区或者分级保护范围。市农业、文化、旅游和交通等主管部门在编制灌区农业和文化旅游等产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时,应当确保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基础。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