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灌区内高速路、快速路非城镇段按道路红线两侧各五十米设置控制带,控制带内的用地总量实行减量控制。

灌区内各区(市)县的城市开发边界向外扩展两千米的范围设置控制带,控制带内的用地总量实行减量控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