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灌区内的金马河、蒲阳河、柏条河、走马河、江安河、徐堰河、黑石河、西河、清水河、斜江河、人民渠、东风渠、沙沟河、锦江、沙河、清白江、沱江河、毗河、鹿溪河、赤水河、绛溪河等河道,流经非城镇段的两侧两百米以内为绿化控制带;流经城镇段的两侧五十米以内为绿化控制带,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保证绿化控制带贯通。

绿化控制带范围内禁止建设下列设施、项目:

(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

(二)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度假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娱乐等项目;

(三)油漆、造纸、制革、印染、颜料染料、农药、水泥、玻璃、火电、含磷洗涤用品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