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或者听证,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