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监测与电波秩序维护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无线电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及时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民航、海事、广播电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业)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的有害干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自行组织排查;干扰无法消除的,应当将干扰的相关信息提交无线电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