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涉及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相互衔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