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使用组网运行的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每年三月底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