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用燃料质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及机动车维修企业测量设备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