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结果纳入营运车辆及非营运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的内容。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