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储油库、加油站和车用燃料调整升级、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