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结果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老旧车淘汰、重污染天气交通管制。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