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检验网络监控系统,定期发布排气污染信息;

(二)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采取遥感监测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检测;

(四)实施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备案、排污检测工作;

(五)调查处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投诉举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