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推动清洁节能和新能源使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