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防治规划和总体方案,明确目标和措施;
(二)建立联席会议、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三)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
(四)提前公告防治工作重大措施;
(五)建立目标考核、挂牌督办和约谈等制度;
(六)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