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防控结合、分类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