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