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