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