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本市施工现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作业机械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三)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测和维修养护;

(四)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应当停止使用;

(五)购买使用的油品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标准;

(六)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