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本市施工现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二)作业机械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三)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测和维修养护;(四)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应当停止使用;(五)购买使用的油品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标准;(六)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