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使用符合本市执行的阶段性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油品。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