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