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予配合。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