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制度。实施备案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