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内从事施工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