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能达到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