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排气污染治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测量设备;

(二)维修合格后向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修理清单;

(三)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四)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五)按照规定贮存、处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