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配备排气污染治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测量设备;(二)维修合格后向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修理清单;(三)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四)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五)按照规定贮存、处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