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五条有效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向购买人主动提供机动车环保信息,不得销售未达到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