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和限行时段;对不同排放阶段的高污染排放车辆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