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商务、人民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车用燃料经营企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机动车检验、维修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