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