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