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卫责任第七条已修改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