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