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