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