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