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