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市容环卫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