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