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进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卫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