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