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