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