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