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