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