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