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