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