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