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

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容环卫作业企业

及时清除、疏通,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