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