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